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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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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21-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成绩要求:

(1)学年学习成绩单科80分以上且加权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不含通识选修课),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年学习成绩单科70分以上且加权平均成绩均分88分以上(不含通识选修课),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5%,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即学校认定领导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进行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成绩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含1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所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后,下达评审通知,并做好评审及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认真进行评议,并作好记录备查。经讨论确定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五)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六)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面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档:一档为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为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为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6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热爱劳动、崇尚劳动,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所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后,下达评审通知,并做好评审及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初,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如实填写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认真进行评议,并作好记录备查。经讨论确定本班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六)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则由学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存在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如学生存在学籍异动(含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平时生活中有明显不合理开支,学校可暂停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存在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平时生活中有明显不合理开支,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评选年度内,如学生因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学校可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信息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学校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资助育人工作。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监督和教育引导指导,全面了解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着重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感恩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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