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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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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21-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班级评议小组,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全校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即学校认定领导组),负责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进行复核。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致使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认定原则、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将民主评议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依据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6.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7.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8.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1.父母双方失业,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学生;

2.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学生;

3.家庭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学生;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学生;

(三)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依据

1.父母一方失业,且缺少经济来源学生;

2.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的学生;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资助全覆盖。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宣讲、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民主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复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的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山西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审核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学生工作部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等级和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进行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学校通过“绿色通道”为此类学生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九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二十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则取消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各类资助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

(二)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等;

(六)消极颓废,学习主观上不努力上进;

(七)未列举不宜认定的情况。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深刻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的意义,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对学校“奖、勤、贷、助、减、补”等各项资助政策加大宣传,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认定,为学校资助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成长成才需求,了解其思想和心理状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与就业相关的技能,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经常对学生开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在学生中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培养团结互爱精神,帮助学生克服困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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