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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山西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以及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五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予以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纪达到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

第九条 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原处分决定机构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研究给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并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审批。

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处分的,应出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并由学生工作部将《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受到违纪处分者,处分期限内取消相关评先选优的资格。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煽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造成后果的程度及个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混淆视听,煽动扰乱社会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本款1、2、3 项相应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6.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 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5 项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主动终止,未继续实施者,可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容留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收听、收看、复制、传播、贩卖各类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收听、收看暴恐等各类非法书刊或非法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复制、传播、贩卖暴恐等各类非法书刊或非法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跟踪,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或其他各种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其他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严重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将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视情节严重和影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等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上进行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领、隐匿、毁弃他人存款(单)、汇款(单)、包裹、快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兼职等,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电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内焚烧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如有毒化学品、强酸(碱)类物品、放射性物品、致癌性物品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教学场馆内吸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存放其他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或大量堆放废旧纸箱、空玻璃瓶等、且拒绝清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不遵守安全使用规范使用各类物品,或不遵守“人走断电”要求,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毁消火栓、逃生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或堵塞消防通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无火情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自改动或者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消防及安全用电相关规定及影响校园安全行为的,参照本条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各类安全提示等,存在各类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火灾、地震、疫情等突发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查阅、下载、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或盗用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各类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影响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播谣言,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便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学生团体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扰乱宿舍、教学场所、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在宿舍内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住宿日常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不遵守学生宿舍(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擅自夜不归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校外住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在学生宿舍(公寓)从事任何经营类活动,或存放任何用于经营的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安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旷课(包括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学校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40学时到49学时的,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在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的,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在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校请销假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学生既旷课又离校,按照旷课和离校处罚规定,所受处罚等级不同,不重复处罚,按照处罚级别较高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与外国人交往中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介绍、胁迫、容留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踩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污损或破坏学校各类文物、公物和馆藏图书资料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使用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侵害学校权益,有损学校利益或声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的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或学生组织等名义,或擅自使用学校或学生组织的旗帜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学校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金、奖励金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奖励金,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致使班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助学金评选结果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将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具有消费性质的物品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恶意拖欠应缴学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失信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在山西科技学院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校范围内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调查取证;

(二)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到保卫、教务、后勤等部门的,由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工作部协助调查取证;

(三)对于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学生违纪事件,学生工作部可直接会同安全保卫部门、教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或自己递交的违纪学生查证材料、相关证据和处理意见等材料后,根据学生违纪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工作部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本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诉求的,处分决定机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合议后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部门。《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具体证据包括事实经过、证明材料、违纪学生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以及其它相关证据等,同时应当作为违纪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三十九条《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由受处分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签署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相关工作人员或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的宿舍,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后生效,违纪处分期限从违纪如违纪学生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诉,违纪处分决定书自学生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如违纪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诉,违纪处分期限从违纪学生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院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沁线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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